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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东莞中考高中招生工作意见发布

来源:东莞市招生委员会 2015-3-26 18:03:45

东招〔2015〕1 号
关于印发东莞市 2015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

2015年东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.pdf


各镇(街、园区)宣教办(局),各中学:
《东莞市 2015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》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东莞市招生委员会
2015 年3 月26 日
东 莞 市 招 生 委 员 会 文 件
东莞市2015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
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
〔2014〕19 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
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35 号)和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
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5 年全省高中
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》(粤教职函〔2015〕15 号)精神,
为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
校招生改革,加快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。现就2015
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:
一、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
(一)指导思想
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
划纲要;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,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
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;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
验,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;坚持有利
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,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
发展。
(二)工作目标
深入推进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各项管理制度,改革教
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,加快构建学生初中阶段综合评价体系;深
— 3 —
入推进和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,规范学校办学行为,逐
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;加强招生计划管理,严格按计
划招生,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,规范学校招生行为,全
面实施“阳光招生工程”。
二、报名及填报志愿
(一)报名条件
1.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,可以报考。
(1)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。
(2)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。
2.下列情况的考生,在填报志愿时有所限制。
(1)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重读生(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
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,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
半年的返校复读者)不得报考东莞中学、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、
市第一中学、市实验中学、市高级中学、东莞外国语学校这6
所学校。
(2)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,均可
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,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
相同。报考志愿时,均可报考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。
如报考普通高中的,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。经
有关部门审核后确认其报考普通高中资格。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
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〈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
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〉的通知》(东府办〔2013〕43
— 4 —
号)和《关于印发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
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》(东教基〔2013〕6 号)以
及《关于东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
高中资格认定的补充通知》(东教基〔2013〕7 号)执行。
(3)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毕业后原则上
回户籍所在地报考,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继续升学的,只允许
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。
(4)在我市就读的非莞户籍(含港澳)应届初中毕业生,
若其父、母至少一方为东莞户籍的,可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
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
中。
3.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之一的非本
市户籍人员的子女,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。政策性照顾条
件、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另行通知。
4.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。
(1)高中阶段学校(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)在校生。
(2)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。
(二)报名办法
市中招办于 3 月中下旬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应届
初中毕业生的各项数据(包括个人资料、相片等)导入中考管理
系统,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,不作任何
更改。考生于4 月上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资料。
— 5 —
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。
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
重读生报名办法另行通知。
(三)填报志愿
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志愿,也可在学校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集
中进行网上填报志愿。填报志愿时间为5 月下旬。
三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
所有 2015 年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
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莞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
考试。
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(以下简称“学业考试”)是义务教育阶
段的终结性考试,是全面、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各学科课程
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。学业考试成绩既是确认初中生文化
课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主要依据,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
依据。
非莞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,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,
可不参加我市的学业考试,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,
就必须参加5 月中旬我市统一举行的毕业考试。
2015 年学业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会考科目。考试科目委托
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,实行统一考试、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
公布成绩。
(一)初三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
— 6 —
初三学业考试科目共8 科,分别为:语文、数学、英语(含
听力、口语考试)、思想品德、物理、化学、历史、体育与健康。计
分办法为: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各为120 分(其中英语含听力题25
分),物理、化学各为100 分,直接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。思想
品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 分,按70%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
成绩总分。历史考试成绩满分为100 分,按30%的比例折算后计
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。体育与健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 分,按60%
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。
(二)初二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
2015 年初二学业考试科目为地理、生物,两科卷面分值各
为100 分,考试成绩按30%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6 年学业考试
成绩。2014 年初二级学生参加地理、生物考试的考试成绩按30
%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5 年学业考试成绩。
(三)会考科目
会考科目为信息技术科,不计入学业考试总分,会考成绩不
合格的,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。
(四)英语口语考试
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均要参加英语口语考试。英语考试成绩
由笔试及口语考试成绩构成,其中笔试部分(含听力)占90%,
口试占10%。英语口语考试时间为5 月中旬,原则上每个镇街
设置一个考场。
(五)体育与健康考试
— 7 —
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
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,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考试。考试
时间为4 月下旬。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。
(六)成绩呈现方式
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。各考试
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。等级分为A、B、
C、D、E 五种,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,等级设定比例为A(25%)、
B(35%)、C(25%)、D(10%)、E(5%)。
学业考试成绩为各考试科目原始分或折算分之和,2015 年学
业考试成绩总分为780 分(含2014 年初二地理、生物各30 分)。
(七)综合素质评价
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今
年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。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
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。东莞
中学、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、市第一中学、市实验中学、市高级
中学、东莞外国语学校等6 所学校和“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班”
及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“A”、“B”等
级的初中毕业生。
(八)特长生招生
今年我市部分学校继续招收体育、艺术、信息技术特长生。
具体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另行通知。
四、评卷
— 8 —
2015 年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科评卷继续实行计算机
网上辅助评卷,评卷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,市教研室具体实施,
市教育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,考试成绩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。
五、录取
(一)录取工作原则
1.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从考生德
智体全面衡量,保障考生合法权益。录取时,根据考生志愿、综
合素质评价等级、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。
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;凡是录取后不
报到的考生,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。
2.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,今年除东莞中学、东
莞中学松山湖学校、市第一中学、市实验中学等四所学校按每班
48 人编制计划,市高级中学按每班46 人编制计划,东莞外国语
学校按每班40 人编制计划招生外,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一律按每
班50 人编制计划招生,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计划招生。严禁普
通高中学校招收“挂读生”和变相招收“借读生”。
3.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,名额分配
比例保持为50%。即将东莞中学、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、市第
一中学、市实验中学、市高级中学这5 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
数(不含面向城区招生部分)的50%,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
中,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。(分配名额时,
用上述5 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
— 9 —
学生总数,计算出上述5 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,每所初中以本
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,即为每所
初中分配到上述5 所学校的名额数)。录取时,在各初中第一志
愿填报上述5 所学校志愿的考生中,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
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。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。
4.今年继续实行在公办普通高中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专门
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的做法。这些招生名额均
面向全市招生,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考生,可以任意报考划
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
高中。录取时,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额(具体招生名额见附件2),
按学生志愿、综合素质评价等级、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
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,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出录取分数线。
(二)录取批次
1.第一批:公办普通高中(含面向全市招生及分片招生)、
民办普通高中(含“公办班”和民办班)及“中高职连贯培养实验
班”和中高职三二分段专业班。
2.第二批: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。
3.第三批: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,部属和省属中等
职业学校、跨市中等职业学校,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
校。
(三)照顾录取政策
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,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
— 10 —
顾录取:
1.退役士兵、残疾军人、烈士子女、因公牺牲军人子女、
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民政厅、省教育厅、省
军区政治部《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
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粤民优〔2004〕46 号)及东莞
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东府
办会函〔2005〕190 号)执行。
2.残疾人民警察、烈士子女、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、一
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、省教育厅、
省民政厅《转发公安部、教育部、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
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粤公通字〔2005〕342
号)执行。
3.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《转发省人民政府
台湾事务办、省教育厅、省公安厅、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
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》(东教基〔2006〕20 号)文件执行。
4.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
光荣证》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
户的女孩的照顾政策,按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
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》(粤发〔2006〕9 号)执行。
5.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,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
10 分。
六、工作措施
— 11 —
(一)明确目标,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
各镇(街、园区)宣教办(局)、各学校要进一步明确巩固
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等两个目标,着力提
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协调化程度;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,继
续健全和完善“政府组织、教育主责、部门联动、镇村参与”的招
生工作管理机制,抓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
(含技工学校)招生工作;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、招生部门和中
等职业学校、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层级责任,
防止出现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、力度不足、责任不落实等情况。
(二)深化改革,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
各镇(街、园区)宣教办(局)、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深
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,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
生制度改革,保障教育公平,促进教育协调发展。要严格执行课
程计划,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,规范办学行为,改
进评价方式,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、教学
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,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。各
初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,不
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,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,严禁采
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;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
参加学业考试,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
利。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,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
性,严格执行招生政策、规定。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、列入统
— 12 —
一招生计划的学校,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考生。未经市中招办
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。
(三)严肃纪律,进一步规范办学和招生秩序
各镇(街、园区)宣教办(局)、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文
件精神和要求,切实规范招生行为,加强招生监督,严肃招生纪
律,坚持依法监管、从严查处原则,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
查处力度,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有序
进行。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,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
制度,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,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
估。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,建立健全培训、考核和奖惩
制度,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。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
诉电话,做好群众信访工作,接受社会监督。学校要加强对考生
的思想教育工作,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,为考生创造
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。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、廉洁自律、秉
公办事,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利用工作
之便谋取个人利益。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。
严格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收费规定,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
收费标准,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,要追究领导责任。
(四)加大宣传,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
各镇(街、园区)宣教办(局)、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,
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,做到政策公开、办事公正。对社
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,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
— 13 —
持。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,逐步建立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,及
时公布招生信息。要面向社会和广大考生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
和招生宣传发动工作,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。
附件:1.2015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
主要工作日程安排
2.东莞市2015 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
3.东莞市2015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表
4.东莞市2015 年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表
附件1
2015 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
学校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
时 间 工 作 内 容 备 注
4 月上旬网上报名
4 月下旬体育与健康考试
5 月上旬英语口语考试
5 月中旬
回原籍升学的非莞户籍毕业生
毕业考试
5 月下旬
特长生统一资格考试
信息技术会考
5 月下旬填报志愿
6 月19-22 日学业考试
6 月下旬-7 月
上旬
答题卡扫描、评卷及公布成绩
7 月各批次录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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